【 紫微星明聖人「紫薇君」中華台灣政見 】

【龍九五一日成為天下國境領導人將致力完成以下政見】

憲政

一.全面檢討修正憲法。

二.徹底解決中華民國台灣人民國家主權分岐。

三.建立中華民國政府體制權責相符監督制衡制度。

四.讓國民具有直接行使選舉權、罷免權、創制權、複決權。

五.將中華民國憲政制度變更為總統制。

六.重建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為國議院與立法院相互監督制衡。

七.全面檢討修正不公不義、侵犯良民平等自由權益法律規章。

八.全面消滅政府體制貪污舞弊現象。

九.國務院、監察院、司法院、檢調、軍、警、公、教全面退出政黨。

十.回復憲法固有領土。

十一.外蒙古回歸。

十二.軍警檢調司法預算不用送交立法院、地方議會審查。

十三.所有公務機關、學校無法律不能管治之地。

十四.成立國家訴訟局,負責全國公務人員公務訴訟。

十五.執行單一國籍制度,公務人員不准雙國籍任職。

十六.各院暨所屬一級部會可隨時依法律規範不足,

提出相對解決暫時性規定公告執行,並立即立法修法替代。

十七.總統、副總統任內除道德倫理範疇、外患罪、內亂罪、貪污罪,

不受民刑法審判及卸任追訴。

十八.總統若認知副總統不堪擔任職責,可予以免職,

重新提請人選,經國議院通過就任。

十九.公務執行不受個人資訊保護法規範。

二十.國務院、立法院、監察院行使調查權,行政機關不得拒絕。


紫微星明聖人「紫薇君」中華台灣政見

【行政院】

— 院本部 —

一.行政院重建為上承總統之命,最高行政執行機關。

二.所有國屬保險制度結合為一。

三.重建公務人員考用制度,全面廢止派遣、約聘任用。

四.公家採購一律採用電子網路招標。

五.院屬所有單位,禁止特權請託調換服務單位。

六.調整全台縣市轄區範圍。


— 內政部 —

一.建立直轄市縣市內閣總辭制度。

二.建立直轄市縣市首長任用人事換屆調派、辭用制度。

三.警察執法對事證確鑿現行犯,擁有拘留權,以七天為一期,最多七期,第二期以上拘留,每期皆須呈報法院核准。


— 外交部 —

一.駐外使節除有涉本國事務以外,一律不可介入邦交國國政事務。

二.各國外交使節一律不准介入本國國政事務。


— 國防部 —

一.回歸軍法審判制度。


— 法務部 —

一.立法修法嚴格禁止濫行訴訟提告。

二.檢察官獨立辦案,不受上級檢察主管指揮。

三.檢察官自行成案,不受上級檢察主管核准。

四.上級檢察主管欲介入所屬檢察官承辦案件,須填具書面因由下達並列案存查。

五.檢調執法對事證確鑿現行犯,擁有拘留權,以七天為一期,最多七期,

第二期以上拘留,每期皆須呈報法院核准。


— 教育部 —

一.全面恢復大陸中華傳統道德倫理文化。

二.全面由國家統一編纂修訂教育課綱。

三.重建高中、大學聯考制度為二次考試擇優制。

四.全國圖書館藏數位化,開放網路閱讀。

五.體育不納入學生考評成績。


— 經濟部 —

一.國營事業主管一律由各事業體內部升遷體制晉升。


— 勞動部 —

一.全面實行周休二日四十小時基本工時制。

二.廢除現行工時制度,以一點為基礎,其他工時由勞資雙方自行訂定調派。


— 中選會 —

一.重建選舉制度為電子選舉制度。

二.重建總統選舉為絕對多數決選擇投票制。

三.建立國有民調機構。

四.全國選舉統一在同一日舉行。

五.外國國籍人民一律不准涉入選舉事務。

六.禁止提出相關買票性質金錢政策執行。

七.外國國籍人員一律不准介入本國選舉事務。

八.總統獨立參選聯署網路電子作業。

九.各級選舉參選人須提出任內欲完成政見,當選確實執行,

未達一定完成比率,不得再行參選。

十.各級選舉候選人,未列選舉政見欲執行;

須經議會三分之一連屬提請,議會過半同意。

十一.總統政黨提名和自行參選同日登記截止。

十二.自行參選人聯署人數為當年選舉人數百分之一,抽驗百分之五聯署份數。

十三.各級參選當選者都有任職退休年金。

十四.各級參選當選者任內非違法中途離職,由原政黨推出繼任人選就職。

十五.各級參選當選者任內違法中途離職,由該屆選舉第二最高票遞補。

十六.接受政黨提名參選各級選舉,當選後退黨、轉換黨籍、被開除黨籍,

連帶喪失當選資格,由原推荐政黨提名接任。

十七.變更選舉補助款制度。

十八.選舉候選人一律不得致送選區選民禮品餽贈與餐宴。


— 金管會 —

一.聯徵中心併入公務體系。

二.廢除債權轉讓制度。

三.各項保險採事前核保保證理賠制。


— NCC —

一.全面整頓傳播媒體亂象。

二.建立國家輿情互動平台。

三.建立國家選舉專用電視台。

四.建立媒體評點機制加強淘汰劣質媒體。

五.嚴格禁止造假新聞媒體。


【 紫微聖人君中華民國台灣政見 】

【國議院】

一.無黨籍民選制。

二.複審立法院立法法條。

三.大法官釋憲案複審。

四.受理創制權、複決權複審。


【立法院】

一.全面檢討重建立法院體系制度。

二.立法委員沒有法律執行豁免權力與期間限制。

三.立法院立法法條須經國議院審定。

四.政黨推舉參選者,當選後變更黨籍失其委員席次資格,由原政黨不分區遞補。

五.政黨不分區立委違反黨紀,嚴重可開除黨籍失其委員席次資格,

由該黨不分區遞補。

六.廢除不分區立委選制,改為後備遞補制。


【司法院】

一.全面檢討重建司法院體系制度。

二.司法院大法官為終身職以維公正,最終審判受國議院制衡。

三.各屆總統只有遇缺提名權,最高限制為遇缺每任提兩名。

四.建立院檢律專職制度。

五.法官得適法變更起訴法條判決。

六.民刑法合一審理判決。

七.性侵一律修正為非告訴乃論。


【監察院】

一.無黨籍人員推薦提名制。

二.全面檢討重建監察院體系制度

三.將公務員嚴懲委員會執掌併入監察院。

(更多政見待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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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虛妄世間相 幻人幻境說幻語 顛倒人間事 語幻境幻人亦幻】

【往昔所造諸惡業 皆由無始貪嗔癡 從身語意之所生 一切我今皆懺悔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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